(2017)湘0102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得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得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380号申请人: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68号天心电脑城西1405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明,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得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万家丽北路新合村3栋902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得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得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处投保的限额为70万元阳光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保单号:1181XXXXXXXXX61)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得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湖南蓝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