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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松与石晓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石晓蟒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1120号原告:赵松,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石晓蟒,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赵松与被告石晓蟒��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晓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5日,被告石晓蟒向刘洋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五分,本息一直没有清偿。2017年2月7日,刘洋借原告赵松人民币30000元到期,刘洋与原告赵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刘洋将其对被告石晓蟒所享有的债权本息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原告赵松。刘洋于2017年2月13日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石晓蟒���书面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被告石晓蟒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仍然怠于履行还款的义务,现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石晓蟒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5日,被告石晓蟒向刘洋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刘洋,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洋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石晓蟒,2013.7.15.”。2017年2月7日,原告赵松与刘洋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洋将其享有的对被告石晓蟒的30000元借款和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赵松所有。2017年2月13日,刘洋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石晓蟒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2017年2月14日,石晓蟒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被告石晓蟒至今未向原告赵松偿还借款。本院认为:第三人刘洋与被告石晓蟒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第三人刘洋将其对被告石晓蟒的债权30000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原告赵松,并已将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石晓蟒,原告赵松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被告石晓蟒偿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石晓蟒长期拖欠不付,应支付所欠借款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5‰(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晓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石晓蟒偿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晓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松借款3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石晓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丽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