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孙进来与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来,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461号原告:孙进来,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人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敏进,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孙进来诉被告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孙进来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孙进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孙进来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