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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静、杨文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静,杨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绍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静,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文耀,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静、杨文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