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健与被执行人章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健,章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包健,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章笠,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包健与被执行人章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另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51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笠对案外人吉伟华有判定债权。本院依法通知案外人吉伟华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包健履行其对章笠的到期债务,后案外人吉伟华向申请执行人包健给付901862元(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章笠名下车辆苏A×××××(本院采取的轮候查封执行措施,期限两年,自轮候查封发生效力之日起算两年),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章笠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开设账户(余额0元,本院采取的冻结执行措施,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被执行人章笠名下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章笠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章笠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上述对被执行人章笠的银行存款、车辆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续封、续冻申请书;2、执行依据副本;3、本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封、续冻。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