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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某见、陈某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见,陈某锋,魏某令,李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8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见,曾用名贾万来,绰号“馒头”,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夏邑县。2007年10月25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1日刑满释放。辩护人蒋飞龙,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锋,绰号“阿平”,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方城县。2012年9月18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某令,绰号“高佬”,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仡佬族,文盲,住贵州省石阡县。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辉,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宁远县。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见、陈某锋、魏某令、李某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1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佛禅检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变更。审理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四次申请延期审理,并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8月25日、2017年1月10日、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见及其辩护人蒋飞龙、被告人陈某锋、魏某令、李某辉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人贾某见、陈某锋、魏某令、李某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告人贾某见、陈某锋、魏某令、李某辉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宜现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简紫君书 记 员  刘泳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