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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志会与方保金、泮广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会,方保金,泮广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100号原告:王志会,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方保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泮广撑,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王志会与被告方保金、泮广撑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方保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2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7年2月7日),被告泮广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方保金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400元违约金,由被告泮广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7日,被告方保金经被告泮广撑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违约金为每日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保金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泮广撑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方保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志会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元;二、被告泮广撑对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泮广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保金追偿。若被告方保金、泮广撑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方保金、泮广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书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