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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徐平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1行初8号起诉人钱徐平。2017年4月11日,本院收到钱徐平的起诉状。起诉人钱徐平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宝建复决字(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钱徐平在收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宝建复决字(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陆续向国家信访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信访局、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城市建设管理局进行信访,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钱徐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侯若海审判员  刘昌泽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芦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