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妤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妤,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888号原告方妤,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吴伟,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方妤诉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慧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一年之内偿还。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吴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做口头或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5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借款凭证,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在2015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应当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