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武勤与苏圣良、刘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勤,苏圣良,刘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284号原告:朱武勤,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圣良,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现成,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朱武勤与被告苏圣良、刘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武勤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武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朱武勤负担。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