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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武勤与苏圣良、刘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勤,苏圣良,刘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284号原告:朱武勤,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圣良,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现成,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朱武勤与被告苏圣良、刘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武勤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武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朱武勤负担。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