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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何志州与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州,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703号原告何志州,男,汉族。被告潘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州与被告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州撤回起诉。审判员  司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春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