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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敬龙与吕敬虎、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敬龙,吕敬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11号申请人:吕敬龙,男,197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芹,系申请人吕敬龙妻子,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吕敬虎,男,197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吕敬龙与被告吕敬虎、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敬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敬虎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具体为:查封吕敬虎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案号为(2013)八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吕敬龙以淮房地权证淮八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提供担保(房地产权利人:吕敬龙;房地坐落:八区;共有情况:单独所有;登记时间:2009年日;房屋性质: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敬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敬虎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具体为:查封吕敬虎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案号为(2013)八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