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石四宽与贾文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四宽,姚文兵,贾文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788号原告:石四宽,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姚文兵(又名姚四),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贾文彪,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怀,男,公司职工。原告石四宽与被告姚文兵、贾文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石四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文彪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四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四宽撤回对被告贾文彪起诉。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