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与杨继林、韩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杨继林,韩亚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931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文井街。负责人:谢堃,主任。被告:杨继林,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天泉村*组。被告:韩亚君,女,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天泉村*组。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诉被告杨继林、韩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靳崇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