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章兴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40号被执行人章兴权,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一、章兴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责令章兴权退赔赃款合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四百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顾某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季某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季某、韩某人民币九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冒殿林、许某等三十四人合计人民币六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冒殿林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丁某等九人合计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韩某人民币四万四千八百元)。被执行人章兴权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其家人代收签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有土地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章兴权正在监狱服刑,目前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