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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秀真与张守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真,张守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417号原告:李秀真,女,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连,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真诉被告张守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真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