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秀真与张守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真,张守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417号原告:李秀真,女,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连,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真诉被告张守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真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