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伟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8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张伟爬窗进入位于本市海淀区韩家川村的被害人王某住处,从中窃取离婚协议书1份及现金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张伟于同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离婚协议书及部分现金人民币250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伟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涉案离婚协议书照片、涉案现金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谅解书、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伟继续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樊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思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