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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房桂平与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桂平,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768号原告:房桂平,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四街与郑港十一路交叉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472045。法定代表人:邓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房桂平与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房桂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桂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房桂平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