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锦亭与杜学武、安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亭,杜学武,安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331号原告:赵锦亭,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美,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杜学武,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安淑娟,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赵锦亭与被告杜学武、安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锦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学武、安淑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锦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2%,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二被告以家庭经营蒙古王酒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60万元。二被告开始按期支付了利息,截至2015年3月和2015年11月,二被告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催要,二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承诺了还款时间。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杜学武和安淑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9日,二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9月,原告与被告杜学武订立口头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杜学武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向被告杜学武支付借款60万元整。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杜学武分别给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2015年3月18日被告杜学武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杜学武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2015年11月12日被告杜学武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杜学武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2015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22日被告杜学武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杜学武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15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12日)。该借条未载明利息。2017年1月2日,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安淑娟在三张借条上分别签字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原告诉至本院。赵锦亭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三张),证明被告杜学武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两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杜学武交付借款的事实。本院审核后认为,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学武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杜学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对于2015年3月18日被告杜学武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30万元和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10万元,双方均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1.2%,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按照月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对于2015年11月22日被告杜学武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2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视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杜学武依法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杜学武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借款,依法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利息计算方法支付原告利息。对于2015年11月22日被告杜学武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20万元,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学武、安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赵锦亭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三部分:1.借款30万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本金30万元,按照月利率1.2%,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2.借款10万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本金10万元,按照月利率1.2%,从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3.20万元利息的计算方法:借款本金20万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赵锦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杜学武、安淑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