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唐会义与娄本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会义,娄本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36号原告:唐会义,女,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娄本永,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唐会义与被告娄本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唐会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会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会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会义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