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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唐会义与娄本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会义,娄本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36号原告:唐会义,女,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娄本永,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唐会义与被告娄本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唐会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会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会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会义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