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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冯生涛申请执行雷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生涛,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冯生涛,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化子坪镇冯岔村。被执行人雷浩,男,汉族,1961年8月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党校职工,安塞区真武洞镇马家沟。本院在执行冯生涛与雷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雷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浩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冯生涛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70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