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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贵兵、鞠建娥与王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贵兵,鞠建娥,王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兵,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盱眙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建娥,女,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盱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猛,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盱眙县。上诉人刘贵兵、鞠建娥与被上诉人王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刘贵兵、鞠建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贵兵、鞠建娥以通过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贵兵、鞠建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