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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晏运庆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运庆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运庆,男,1965年4月3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凤霞,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运庆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玲姬,被告人晏运庆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凤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晏运庆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杨冲村其家中,与其二儿媳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晏运庆为躲避王某用碗砸自己将王某推开,导致王某摔倒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脾脏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晏运庆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82000元,王某对晏运庆表示谅解。2016年11月8日,晏运庆接到明港公安分局案件侦办大队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晏运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晏某、李某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运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晏运庆犯罪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晏运庆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晏运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运庆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云清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