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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成与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村民委员会、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8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村民委员会,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8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276号原告李成女,女,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法定监护人李光智,男,汉族,1949年3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韦伊超,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庙子镇龙王幢村。被告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8组,住所地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女与被告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村民委员会、栾川县庙子镇龙王幢村8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成女负担。审判员  李鸿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