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顺琪、黄连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顺琪,黄连连,张万德,张玉琴,张万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493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芬芳,女,1976年8月5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铁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陈顺琪,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黄连连,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张万德,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张玉琴,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张万贵,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顺琪、黄连连、张万德、张玉琴、张万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顺琪、黄连连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期内利息1075.49元、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62499‰从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对被告张万德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丰村中心路二巷8号房产拍卖、变卖,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张万德、张玉琴、张万贵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涂芬芳、姜铁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顺琪、黄连连、张万德、张玉琴、张万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2日,被告陈顺琪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编号为8581120150051816《个人借款合同》,约定:1、贷款金额20万元;2、贷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241666‰,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次日为付息日,至期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12.362499‰)计收逾期利息;4、被告张万德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鲍田字第××号)作抵押,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8581320140000646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为被告陈顺琪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最高额融资40万元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3日,被告张万德、张玉琴各自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被告陈顺琪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最高额融资40万元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2015年10月12日,被告张万贵出具《信贷业务综合保证函》,承诺为被告陈顺琪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最高额融资40万元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2015年10月12日,原告依约发放被告陈顺琪贷款20万元。借款后,被告陈顺琪已偿还期内利息18924.29元,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期内利息1075.49元、逾期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陈顺琪、黄连连于198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顺琪、黄连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利息1075.49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41666‰从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止,扣除已还利息18924.29元)、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62499‰从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若被告陈顺琪、黄连连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张万德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鲍田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总额以编号8581320140000646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40万元为限,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陈顺琪、黄连连追偿;三、被告张万德、张玉琴、张万贵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万德、张玉琴、张万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顺琪、黄连连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陈顺琪、黄连连、张万德、张玉琴、张万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