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公安局与李主胜、张立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公安局,李主胜,张立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370号原告:烟台市公安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7号。法定代表人:聂作坤,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主胜,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立海,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文,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烟台市公安局与被告李主胜、张立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公安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