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永光与潘汝桃、罗杏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光,潘汝桃,罗杏娇,潘锦荣,潘锦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光,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潘汝桃,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杏娇,女,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潘锦荣,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潘锦树,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陈永光诉潘汝桃、罗杏娇、潘锦荣、潘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潘汝桃应向陈永光偿还借款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罗杏娇、潘锦荣、潘锦树对潘汝桃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83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84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汝桃、罗杏娇、潘锦荣、潘锦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潘汝桃、罗杏娇、潘锦荣、潘锦树的银行存款、收益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承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