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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应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应传,宋芝霞,胡全士,李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应传,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宋芝霞,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全士,男,194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炳芝,女,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应传、宋芝霞、胡全士、李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39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应传、宋芝霞、胡全士、李炳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应传、宋芝霞、胡全士、李炳芝在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