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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东与被告芜湖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东,芜湖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张绍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芜湖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韬。原告张绍东诉被告芜湖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