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1185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建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185号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九小区。法定代表人施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结艳,该公司员工。被告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海河镇沿河路29号。被告顾某某,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金增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