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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江金生与张彬彬、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生,张彬彬,李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20号原告:江金生,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保证人:靳素侠,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杨乡李唐村李寨庄54户,身份号码341227196009052323。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彬彬,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春梅,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生诉被告张彬彬、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彬彬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北侧人民路东侧七彩世界国院购物广场6号楼2103室住房一套,已由保证人靳素侠用其所有的位于江集镇江���村江集大道北段东侧二层楼房产权面积143.45平方米(江集镇字第201603549)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金生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证人靳素侠所有的位于江集镇江集村江集大道北段东侧二层楼房产权面积4143.45平方米(江集镇字第201603549);二、查封被告张彬彬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北侧人民路东侧七彩世界国院购物广场6号楼2103室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