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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可欣,向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411号原告:向可欣,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向某某,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向可欣与被告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向可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可欣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