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可欣,向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411号原告:向可欣,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向某某,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向可欣与被告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向可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可欣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