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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金秀芳、刘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秀芳,刘娜,刘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32号申请人:金秀芳。申请人:刘娜。被申请人:刘卓。申请人金秀芳、刘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卓驾驶的冀A×××××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人民币6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卓驾驶的冀A×××××号车予以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金秀芳、刘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