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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绪淑与钱先容孙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淑,钱先容,孙小红,李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81号原告:黄绪淑,女1967年09月09日,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钱先容,女,1976年0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孙小红,男,1969年0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国敏,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绪淑诉被告钱先容、孙小红、李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绪淑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绪淑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绪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绪淑负担。审判员  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