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53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