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廖某与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16号原告:廖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廖某向本院诉称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10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439164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上善国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水电安装劳务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上善国际住宅小区”1、2、3栋水电安装工程。双方同时对结算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截至2017年3月2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90000元。同时依据合同违约条款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被告的实际违约情况,被告还须向原告支付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439164元及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为月利息2分,原告自愿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综上,截至2017年3月24日止,被告已累计欠付原告各类款项共计1529164元。对于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都不予支付。被告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廖某提交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廖某于2016年3月提起仲裁,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株仲裁字第060号裁决书,后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现廖某到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不是株洲县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审理,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解决方式已于2016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2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12年9月28日和10月8日,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谭某为工程承包责任人与株洲市金麟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株洲市上善国际商品房住宅小区1、2、3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其中水电部分承包款为249万元。2012年10月21日,谭某与廖某签订上述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劳务施工合同》。该院并且认定廖某与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上亦确系廖某在上述工程项目中分包的水电安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承揽合同,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株洲市上善国际商品房住宅小区所在地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时代路。综上,本案只应适用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即由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专属的案件管辖权,其他法院依法均无案件地域管辖权。故被告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但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亦是有悖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的,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军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