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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庆亚、张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庆亚,张芸,任朝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594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X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许庆亚,男,1986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张芸,女,1989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任朝顺,男,1987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庆亚、张芸、任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2016年0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德贵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人民陪审员  牛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