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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蔡报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报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蔡报华,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生,江西九江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报华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立案当天,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蔡报华支付各项赔偿损失70000元(提供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该汇款在发出送达执行通知前,且申请执行人蔡报华委托代理人于晓洁确认已收到赔偿款,并申请撤回对(2016)赣0429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