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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保臣与刘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臣,刘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臣,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维峰,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保臣与被执行人刘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黑1124民初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维峰自有的车牌号为黑NG****白色广汽传祺GS4SUV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维峰自有的车牌号为黑NG****白色广汽传祺GS4SUV汽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逢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