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殷光勇与殷明松、蒋桂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光勇,殷明松,蒋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殷光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殷明松,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桂秀,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94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殷光勇申请执行殷明松、蒋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愿意协商处理,申请人殷光勇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殷光勇、蒋桂秀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殷明松、蒋桂秀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天目路77号保利香槟国际7幢2单元5层19号的房屋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