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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3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翟某与姚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姚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某,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姚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段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姚某所有的轿车,但被执行人姚某、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某所有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