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3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翟某与姚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姚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某,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姚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段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姚某所有的轿车,但被执行人姚某、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某所有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