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连亿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义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亿多运输有限公司,王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46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多运输有限��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吴炉屯。组织机构代码:31143526-3。法定代表人:张一,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义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义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万元,剩余执行款由双方车辆的保险费用抵顶,抵顶完成后,本案即执行完毕,现因车辆仍有另案处理,尚需等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