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吕吉祥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吉祥,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开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吕吉祥,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兵,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枭,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中,该公司员工。被告:云南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14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周礼堂。被告:丁开奇,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吉祥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丁开奇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吉祥撤回起诉。案件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