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中林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中林,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华,陈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中林。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被执行人王宝华。被执行人陈述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中林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华、陈述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华、陈述源已履行(2016)鄂0281民初1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5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