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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陈素英、莫日通等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英,莫日通,陈惠清,莫瑞红,陈观妹,周日田,莫志勇,莫土亨,陈秀丽,陈志娟,莫智伟,莫观龙,莫智豪,郑康弟,莫志辉,庞观凤,莫日忠,莫泽平,郑翠玲,莫观荣,林伟珍,莫泽民,莫日香,莫亚高,莫泽丰,刘瑞娟,黄惠群,庞桂菱,莫俊岳,蔡土金,王思琴,陈来妹,莫观养,莫罗保,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002号原告:陈素英,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日通,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陈惠清,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瑞红,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陈观妹,女,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周日田,女,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志勇,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土亨,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陈秀丽,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陈志娟,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智伟,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观龙,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莫烟楼村**号。原告:莫智豪,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郑康弟,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莫烟楼村**号。原告:莫志辉,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莫烟楼村**号。原告:庞观凤,女,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日忠,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泽平,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郑翠玲,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观荣,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鸡咀路南油三区**栋***房。原告:林伟珍,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泽民,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日香,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路888号南油三区文明居**栋***房。原告:莫亚高,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泽丰,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刘瑞娟,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黄惠群,女,194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庞桂菱,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俊岳,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蔡土金,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王思琴,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鸡咀路南油三区**栋***房。原告:陈来妹,女,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观养,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莫罗保,男,193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涂高坤,职务:厅长。原告陈素英等34人不服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土地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英等34人诉称,2016年10月,原告获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2015年9月16日,被告省国土厅违法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6号),批准湛江市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原告所在集体的土地1.3410公顷,原告对涉案批复不服,2016年11月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涉案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驳回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明显悖理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省国土厅作出的批复违法,也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涉案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即被告批准了湛江市政府对原告所在集体1.3410公顷集体土地的征收。被告的这种审批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该批复侵害了原告等村民的权益,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请求法院:1、撤销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6号批复;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2015年9月16日,被告省国土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批复同意湛江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将该市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莫上、莫下、周烟楼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2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2195公顷,以上合计1.341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等等。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2017年3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粤府行复[2016]60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被告作出的涉案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涉案批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省国土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6号批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被诉的《批复》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被告省国土厅作出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批复,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对涉案《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素英、莫日通、陈惠清、莫瑞红、陈观妹、周日田、莫志勇、莫土亨、陈秀丽、陈志娟、莫智伟、莫观龙、莫智豪、郑康弟、莫志辉、庞观凤、莫日忠、莫泽平、郑翠玲、莫观荣、林伟珍、莫泽民、莫日香、莫亚高、莫泽丰、刘瑞娟、黄惠群、庞桂菱、莫俊岳、蔡土金、王思琴、陈来妹、莫观养、莫罗保的起诉。原告陈素英等34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钟燕秋代理审判员  黄 胜人民陪审员  陈海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