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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海文与莫似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文,莫似火,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文,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似火,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伟,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审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子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中心路132号。上诉人刘海文因与被上诉人莫似火、原审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文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71元,减半收取1435.5元,由上诉人刘海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波审判员 钱大龙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传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