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坚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坚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坚,男,1977年1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寻乌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22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故意伤人,于2015年4月2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7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现在逃。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林坚作出逮捕。寻乌县公安局在执行逮捕过程中,被告人林坚逃跑,本案不能按期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黄忠信代理审判员 廖建文人民陪审员 赖梅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