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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张振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张振鲁,王田田,陈磊,姜云龙,张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张振鲁。被执行人:王田田。被执行人:陈磊。被执行人:姜云龙。被执行人:张抗。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