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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81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家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家彪,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家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家彪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61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孙家彪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