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许向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向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向阳。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6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向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向阳在其位于岳阳县相思乡刘家村老屋村民组自己家中,分两次容留许某、许某林、施某新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2日晚上,许某林在被告人许向阳家中坐。之后,许某、施某新、施某勇也来到被告人许向阳家中找许某林。许某林、许某、施某新、施某勇一起在被告人许向阳家二楼卧室吸食了冰毒。2、2016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许向阳和许某一起在被告人许向阳家二楼卧室吸食了冰毒。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向阳的供述,吸毒人员施某新、许某、许某林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向阳无视国家法律,两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向阳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向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向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